第一条 “全国中医药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旨在加强中医药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提高中医药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切实做好评选工作,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学科评议组联合主办,中国中医科学院承办。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生院。
第三条 评选工作遵循“注重创新、科学严谨、公正公开、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评选工作按年度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出“全国中医药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3(含)篇。“全国中医药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不超过15(含)篇。
第五条 “全国中医药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 选题为中医药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 材料翔实,书写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应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作者答辩前未获得副高级(含)以上职称;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且不涉密。
第七条 具有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一级学科博士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每学科可推荐1~2篇参评论文。仅具有一级学科项下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参照推荐。
第八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对推荐的论文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创新点查询。
第九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学科评议组组织专家分别对本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及其学术影响力进行通讯评审。
第十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学科评议组联合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审定入选论文。
第十一条 为保证所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科学道德,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对有异议的论文,将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专家进行复议。异议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论文的名单。
第十三条 “全国中医药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学科评议组批准并予以公布。